支付新牌照!快申请!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定高效运行的基本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支持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功能齐全,整体运行稳定。支付新牌照!快申请!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金融基础设施工作计划》“统一监管标准,完善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合理布局、有效治理、先进可靠、灵活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形成”。央行根据计划任务分工,牵头起草了《办法》。

本办法分为六章,共46条,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和监督管理的详细安排,包括总则、设立和准入、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件。

一是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和总体监督安排。本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登记托管制度、清算结算制度、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制度、基础信用调查制度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总体监督,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基础设施。同时,本办法从完善党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国际规则标准衔接等方面对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总体监督作出了总体安排。

二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办法》对股东、股东、“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制度建设等。同时,《办法》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三,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行要求和风险管理。本办法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在关键业务岗位管理、技术规范、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方面的运行标准。同时,对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面临的法律、信用、流动性、业务和运营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监市场整体经营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风险管理。

四是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规则。“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本办法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处置和退出事项,并提出了系统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识别标准。其中,属于系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机构监督职责保持不变。

第五,规定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办法》规定了金融基础设施的有关罚款和未经许可的经营,“董监高”不符合工作条件、虚假申报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和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层次的行政处罚;本办法还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机制。

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即将开始颁发金融基础设施融基础设施运营许可证的许可证。该许可证有六种类型,包括清算结算系统、与支付相关的重要支付系统等。

中大型支付机构具有自然的系统建设和运营优势。《办法》出台后,部分支付机构可以率先申请金融基础设施运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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